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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1周年:缓刑免刑过多 司法解释待出台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广播网 点击数663 更新时间:2012/5/14 15:58:52 文章录入:user4 责任编辑:user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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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年前的5月1日,醉驾入刑,处罚升级。一年过去,治理醉驾取得怎样的成效?未来又该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以彻底铲除酒驾这一“顽疾”呢?中国法学会、公安部近日联合主办专题研讨会,就此展开讨论。 “醉驾入刑”缺乏全国统一标准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研讨会上首先发言,据他介绍,从醉驾正式入刑到今年4月30日的一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6.8万起,同比下降41.4%,查处醉酒驾驶5.6万起,同比下降44.5%。2011年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3555起,死亡1220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8%和37.7%。在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惩罚措施面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样一句通俗的口号,越来越多的被挂在嘴边、深入人心。 不过,黄明也坦承,公安机关并没有盲目乐观,目前存在的一大问题是,因为全国还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标准,造成部分地方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滞后,法律威严遭受挑战。 黄明:目前全国有6个省区市基层检察院起诉率不足60%,4个省区市基层法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判决率不足70%,一些基层法院对醉酒驾驶行为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一定程度弱化了打击效果、降低了震慑效应、削弱了法律威严。 专家热议法官裁量空间 2011年6月3日,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在新疆诞生。王某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理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83.06毫克,超出醉驾标准不多;在深夜11点、路上行人较少时醉驾,社会危害性较小;被查后认罪态度较好。此后,类似的缓刑、免刑案例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在合肥市庐阳区去年5月到今年2月期间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甚至都被适用缓刑。这样的情况,在研讨会上引发了与会法律专家的热烈讨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 赵秉志:我们看到报道里说,广东、重庆、安徽、云南适用缓刑的比例都超过40%,部分地方达到73%,我认为这种做法显然不妥。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对醉驾案件应当慎用缓刑,更要慎用免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进一步提出,符合醉酒驾驶标准就应该认定为犯罪,没有特殊的需要,暂时不要出台斟酌定罪的标准。 阮齐林:80mg/100mL以上就构成犯罪了,比如说都是男人、都是35岁、都是100mg/100ml,凭什么他不判罪我判罪,他缓刑了我没有缓刑?在斟酌有罪无罪的时候,到底法官有没有除罪的权力?主要还是一个角度,就是怎么能够保证公平执法。 正如阮齐林所说,人们对醉驾不一律入刑的最大质疑,在于这为法官提供了自由的裁量空间,尤其担心受到人情和特权干扰。那么,在这样一个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怎样才能形成更加良性的长效机制,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又该如何体现呢? 细化标准亟待出台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醉驾在何种情形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还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硬性规定不能缓刑和免刑并不合适,但是相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配套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亟待出台。 赵秉志:应当及时出台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或者公安等部门参与的规范性文件,细化法律的操作规范,对各地醉驾入刑的做法进行引导,并促使不断加大执法与司法力度,积极发挥醉驾入刑的威慑作用。 浙江温州中院近日在浙江省率先出台危险驾驶犯罪量刑细则,对于免刑和缓刑做出了量化标准,而且明确了10种不适用缓刑的醉驾情形。比如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严重超载驾驶、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等。 在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还提出了一些技术手段方面的建议。 余凌云:当事人如果情节不是非常严重,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不可以要求他在他的机动车上加一个感应器,一有酒,他的车就发动不起来。等于说你要装这个,我就认为你的悔罪态度是比较好的,这个在西方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经验 “醉驾入刑”一周年,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间。比如农村地区酒驾还比较突出、地方县市检验鉴定能力明显不足、电动车、超标车的酒驾标准又将如何界定?这些都考验着这项刚满一岁的新政策。要解决这些问题,更加细化和全面的标准亟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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