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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申请服务大全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钱江晚报 点击数644 更新时间:2012/5/17 10:17:13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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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人居展,相关部门特意在世贸会场的一期三楼开设了一个“保障性住房展厅”。从2001年3月,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第一次公开销售预登记开始,经济适用住房在杭州已经走过11个年头。这期间,经济适用住房的属性亦经历变迁,且杭州保障性住房的类型也在增加,如果你经济收入不高、住房亦有困难,在杭州至少有三类覆盖面各有侧重的保障房是你可以申请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想要拥有住房——同时符合这些条件,你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你的疑问—— 1、2012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4065元,今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按照201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即27252元。 2、“5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 答:“5年”的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3、一户“申请家庭”如何确定? 答:一户“申请家庭”包括: (1)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2)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也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4、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以后还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吗? 答:由于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未成年子女已经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在其成年之前不得再次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其成年后可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5、哪些房产要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答:申请人及其配偶和申请家庭成员及其配偶现有和已有过的下列房产都要纳入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房改房; (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6)军产房; (7)已转让、赠与的所有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想要最低租金——同时符合这些条件,你可以申请廉租房 (1)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2)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2.5倍(含)(2011年6月1日以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2.5倍为每人每月1312.5元); (3)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你的疑问—— 1、“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如何核定? 答: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如何核定? 答: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与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原则上一致。但是,申请货币补贴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原有房产转让的(转让给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的除外),原有房产不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房产面积核定范围,且不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3、申请家庭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是否纳入核定范围? 答:申请家庭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4、申请家庭成员与他人共有的房产怎么核定房产建筑面积? 答:申请家庭成员与他人共有的房产要纳入申请家庭房产核定范围,如果是与他人共同共有的,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如果是与他人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各自份额建筑面积分别核定。 5、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哪些不能享受实物配租,但可享受货币补贴? 答:(1)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但现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上限(50平方米)的80%(含)的,不享受实物配租,按照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贴。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2)申请家庭不能转让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的,不享受实物配租,可享受货币补贴。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3)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原有房产转让的,不享受实物配租,可享受货币补贴。 即使没有杭州户口——符合这些条件,你可以申请公共租赁房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035元(该标准为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博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5.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5052.5元(该标准为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 申请人具有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6.29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注:以上为2011年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2012年申请条件将有调整,请届时关注本报报道。 ●你的疑问—— 1、申请条件中的“市区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答:“市区用人单位”包括位于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杭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2、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其学历和毕业年限有何要求? 答:新就业大学毕业生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且毕业未满7年。毕业时间以学历证书发证时间为准。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是多久?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三年,期满经重新申请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如果仍有疑问,他们会帮助你 杭州各城区保障房受理点电话 上城区 87896377 下城区 85287558 西湖区 88156319 江干区 87654172 拱墅区 85356881 滨江区 87795750 下沙开发区 86877955 西湖风景名胜区 8717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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