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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立法明确校长是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524 更新时间:2012/5/30 16:34:29 文章录入:user4 责任编辑:user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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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5月29日,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增加条款来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以此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据了解,在一些学校安全事故中,存在学校领导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工作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当等造成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在此前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长必须直接抓校园安全,负安全责任。 《条例(草案)》增加的条款中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明确,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者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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