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北京市立法保护湿地 人大建议确保经费纳入预算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578 更新时间:2012/5/30 16:59:12 文章录入:user4 责任编辑:user4 | |
|
|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今天上午提请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共四十五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 这是该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介绍,湿地承载着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发挥着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而北京市湿地现状不容乐观。截止2008年底,全市大小湿地共1916块,总面积只有5.14万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1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多为人工湿地。通过地方立法,统一湿地保护理念和保护目标,形成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湿地保护格局,已经势在必行。 湿地保护尚缺乏上位法 中国现行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一些条款与湿地保护相关,但从湿地综合功能考虑还缺乏必需的专门法规约束。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刘礼祖建议,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条例,加大对湿地的保护力度。1992年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国内一些省市相继启动了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目前已有十二个省(区)先后出台了湿地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因恢复湿地造成损失可依法补偿 《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新建或者恢复重要湿地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合法权益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而对于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就建设项目对重要湿地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作出重点分析,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影响的措施。“ 明确湿地保护公益性质 人大建议经费列入预算 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需要财政资金投入。《条例(草案)》第四条拟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保障湿地规划和建设、管理和利用等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建议在该条款基础上增加该项内容。 设9月第3个周日为湿地宣传日 湿地保护作为一项新兴的事业,需要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由于每年2月2日的世界湿地日受天气条件以及春节假期等因素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宣传效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条例(草案)》拟将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设为本市的湿地宣传日,将湿地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予以制度化。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