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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包装联合会 点击数414 更新时间:2012/6/5 8:32:00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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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支持包装行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促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包装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包装行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四条 研发资金应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政策的下列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研发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对以自筹为主投入的研发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研发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一个项目二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项目经费是指应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组织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研发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九条 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规划、财政政策工作重点等,每年对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做出部署。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直接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研发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研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对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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