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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重罚囤地 重申2年未动工无偿收回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数521 更新时间:2012/6/8 10:24:44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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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7月1日起施行 一部部门法规的修订,有望将多部门联合监管闲置用地的情况从“运动式”转变为常态。 国土资源部7日公告称,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办法》)将在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在楼市调控严厉的2010年,国务院曾要求“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此后,国土部也尝试与上述两大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并曾在2010年7月份将1457宗闲置用地情况抄送了后者。 《第一财经日报》也获悉,国土部近日通知各地,会再度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提取房地产土地闲置超过一年的情况,抄送给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 更具可操作性 《办法》自1999年4月经国土部发布施行后,至今已经实行13年。这期间,大中城市房价几度飙涨,民众对于一些许企业谋利的肆无忌惮和政府监管的软弱缺位,颇有诟病。 一位参与修法的权威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此次可称为大修,之所以对《办法》进行修改,是为了在闲置土地的认定、查处等环节更加趋于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原《办法》共计11条,而新修订的《办法》共计32条,文本规模增加很多。 不过,从最终的《办法》定稿来看,对闲置用地的查处力度实际并无加重: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些均是延续1999年的《办法》中的规定。 “更具可操作性”成为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之一,也反映了原《办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如果难以切实执行,处罚力度再大再严也无意义。 《办法》规定,政府在查处过程中要告知企业等,企业如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去年11月,国土部曾就《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一条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了解闲置土地处置进展。”但在最终公布的《办法》中,这一条未能入选。 追究政府责任? 在中国的国有土地出让模式中,供应方一般是地方政府,需求方多是企业,而监管者也是地方政府,换言之,地方政府既是一项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又是这项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这是否在理论层面存在不妥之处,尚存争议。 而在查处闲置用地的实践中,过往只强调了企业的责任,对于供应方的问题则少有涉及。但现状是半数闲置用地原因都在政府,却无法追责,这也令一些业界人士直呼不公。 国土部2010年8月发布数据称,在各地上报的2815宗闲置土地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占六成以上。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用地中,拆迁难、更改规划,大约各占一半。 正因如此,地方部门在涉及查处闲置用地时颇有顾忌,这也成为闲置用地查处率低,查处难的一个客观原因。 一位国土部门官员对记者表示,除去政府在土地出让后又修改规划,出让前未完全解决拆迁问题等,政府部门的效率也需要提高,“时常企业和政府签订合同后,政府交地就晚了几个月,企业为了开工去各个部门盖公章又要花上很长时间,不少企业要为此花上一年时间。” 该人士称,企业的问题当然要查处,但地方政府也要相应精简程序,提高效率。 此次修订后的《办法》也新增了“法律责任”一个章节,规定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相关规定,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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