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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城镇综合防灾规划标准》召开送审稿审查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点击数1018 更新时间:2012/6/19 8:35:02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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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律标[2008]102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制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镇综合防灾规划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完成送审稿,并于2012年6月8日在北京工业大学召开了《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会。 会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贾抒处长主持,标准定额司梁锋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提出了要求。参加会议的有来自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大学、沈阳建筑大学等单位的专家以及编制组全体成员。会议成立了以高小旺研究员为主任委员的审查委员会(略),并听取了编制组有关《标准》制订情况的汇报,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了逐条详细审查,会议纪要如下: 一、《标准》送审稿从我国当前城市规划阶段综合防灾的要求出发,对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编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规定和技术要求。《标准》送审稿定位准确,框架清晰,条文、说明等内容齐全、正确,技术路线先进,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充实了我国城乡防灾标准体系,对规范我国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编制、保障城市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准》送审稿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圆满完成了《标准》制订的任务。 三、该《标准》是我国第一部城市综合防灾方面的标准,填补了我国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编制标准方面的空白,总体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l、《标准》名称改为《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2、条文中按地震、洪涝、火灾及其他灾害顺序规定。 其他略。 5、其他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略)。 会议一致审查通过《标准》送审稿,希望编制组按审查会议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尽快向主管部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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