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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回应风能太阳能划为国有:依据宪法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389  更新时间:2012/6/21 9:56:51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日前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的“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等部分内容引起媒体和网友质疑。20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采访,正式回应网友质疑。
  马绪清介绍,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初衷,是为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此法规出台后,媒体和网友对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综合为以下几个问题,马绪清一一给予回应:
  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什么?马绪清说,《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
  风能太阳能归国家,百姓太阳能热水器是否也要被收费?马绪清说,本《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并且该《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非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
  气候资源“国有化”的本质是行政审批扩权么?其目的是否为了“寻租”收费?马绪清说,一般来说,自然资源所有权往往是通过设立使用权的方式来实现的,本《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条例》规定气候资源探测许可不收费,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企业探测气候资源,为何要经过气象部门审批?马绪清说,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测得数据不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影响了气候资源的科学探测和有序开发利用。另外一些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也在实际掌握具有战略意义的涉密气象资料,对国家利益形成潜在威胁。推行气候资源探测审批制度,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为何企业探测资料需向有关部门汇交?马绪清解释,根据《气象法》规定,国务院及其他省区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企业在取得这部分探测结果时,国家应对其有所掌握。
  马绪清说,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开发问题应参照黑龙江省发改委以及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这个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不违背,因为对产业科学数据进行科学管理,有助于对这个产业奠定良好科学和规范的基础,有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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