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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钼行业准入条件》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点击数876 更新时间:2012/7/26 8:16:30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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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钼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钼工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商有关部门制定了《钼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钼行业准入条件》 2012年7月17日 附件: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规范钼行业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钼工业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和环保、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二)开采钼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物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采选钼矿资源,应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尾矿库及配套设施。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新建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 (一)钼矿山 1.矿山建设依据的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资源储量应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备案。 2.新建露天矿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25000吨,现有露天矿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15000吨;新建坑采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10000吨,现有坑采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5000吨。 3.钼矿山生产企业应具有与采选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以及生产作业装备、工业场地、排石碴(土)场、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4.钼矿山生产企业的采选项目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能耗低、效率高的先进设备,严禁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规定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二)钼炉料 新建、改扩建冶炼生产企业工业氧化钼(含钼不低于51%)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现有冶炼生产企业工业氧化钼(含钼不低于51%)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禁止建设单一钼铁生产企业。 工业氧化钼生产应采用多膛炉和内燃式回转窑,在2015年底前淘汰外燃式回转窑,禁止采用传统工艺中的反射炉。 钼炉料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除尘、收尘工艺和尾气综合回收工艺,确保尾气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三)钼酸铵 新建、改扩建钼酸铵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现有钼酸铵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吨。 淘汰盐酸生产钼酸铵工艺,改进硝酸生产钼酸铵工艺,鼓励采用水洗法生产钼酸铵工艺,确保废水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四)钼粉 新建、改扩建钼粉(含钼不低于99.9%)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现有钼粉(含钼不低于99.9%)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吨。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钼矿山 坑采采矿损失率不超过10%、露天采矿损失率不超过2.6%、坑采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0%、露天采矿贫化率不超过2.8%。硫化矿选矿实际回收率达到85%以上。平均每吨矿石选矿耗电量低于25千瓦时,吨钼精矿综合能耗低于1.2吨标煤,水的重复利用率大于80%。 (二)钼炉料 内燃式回转窑生产工业氧化钼实际回收率不低于98%,多膛炉生产工业氧化钼实际回收率不低于99%,工业氧化钼焙烧综合能耗不高于250千克标煤/吨。钼铁实际回收率不低于98.5%。 (三)钼酸铵 钼酸铵实际金属回收率不低于97%,液氨单耗控制在0.5吨/吨钼酸铵以内。 (四)钼粉 金属钼粉还原工艺钼回收率不低于99%,每吨钼粉用电量低于5000千瓦时,耗用氢气量低于1600立方米。 四、环境保护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矿山、冶炼项目,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将污染物排放控制在计划目标内。 (二)废气 在原料处理、转运、熔炼、加工等过程中均配备收尘及烟气净化装置,各种炉窑均采用电除尘或旋风加袋式除尘器收尘,安装环保部门认可的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废气排放要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钼炉料企业要建立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三)废水 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污染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企业必须建设满足生产发展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排土场、堆碴场、尾矿库,建设与尾矿排放量相匹配的回水设施,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生态功能区的要求。尾矿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对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堆碴场制定植被复垦计划并实施。 (五)噪声 厂内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推行清洁生产,降低产污强度,钼生产企业应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七)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按新的行业标准执行。向有相关地方污染物标准的地区排放污染物的,应满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五、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钼精矿符合行业标准YS/T235-2007;焙烧钼精矿符合国家标准GB/T24482-2009;钼铁符合国家标准GB/T3649-2008。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要按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具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专职检验人员和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遵守安全评价和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钼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七、劳动保险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八、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将依据国家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进行修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7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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