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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召开(送审稿)审查会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点击数684  更新时间:2012/8/1 8:28:30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已完成《规范》送审稿。

  《规范》送审稿审查会于2012年7月5日~6日在山东潍坊召开。会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何瑞工程师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田国民副司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姚涛工程师到会并讲话,对审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议成立了以肖绪文教授级高工为主任委员、周九仪教授级高工为副主任委员的审查委员会。《规范》编制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

    审查委员会听取了《规范》编制组对编制过程、主要技术内容、建议的强制性条文以及重点审查内容等的汇报,对《规范》送审稿的内容进行了逐条审查,经充分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规范》编制过程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要求,送审资料齐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审查要求。

  二、《规范》送审稿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要求,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技术内容与现行相关标准协调。

  三、《规范》送审稿主要修改意见及建议如下:
  1.将第六章“施工准备”纳入第三章“基本规定”,并对第三章进行分节编排。
  2.对配筋砌块砌体施工的部分内容进行充实。
  3.对规范有关章节中适应范围的规定删除和修改。
  其他具体修改意见及建议(略)。

  四、建议将《规范》送审稿第5.2.6条、第8.2.2条、第12.1.1条不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4.2.2条、第7.2.4条、第9.3.5条、第10.1.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13.1.1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审查委员会认为,编制组调查、总结了我国建筑砌体结构工程近年来存在的问题以及可靠性鉴定经验,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借鉴了国外有关先进技术;《规范》送审稿主要技术指标设置合理,能满足砌体工程施工需要,可操作性及适用性强,无重大遗留问题,总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会议一致同意《规范》送审稿通过审查。建议编制组按审查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尽快形成报批稿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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