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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旧电器收购须建档案资料并严格登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530  更新时间:2012/8/1 11:11:46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记者7月30日从商务部获悉,由商务部制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旧电器收购须建立档案资料并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是《办法》的亮点之一。
  《办法》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和生产日期。从个人手中收购时,还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从企业收购时,还应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有关内容。经营者应查验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质量、性能和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以此作为定价依据,并将查验结果和收购价记入产品档案。经营者应向购买者出示产品档案,不应刻意隐瞒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情况。
  《办法》还规定,经营者对产品自行维修、翻新,应当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维修、翻新后拆解下来的废弃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维修、翻新应当保持或改善节能、环保性能,注意使用节能、环保工艺和器材物料。
  在此番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违反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关人士指出,这种处罚似乎还是过于宽容了一些。不足以形成威慑,甚至执法成本都要远远高于这个罚款额度。旧家电流通的约束对象实际上就是走街串巷的流动商贩,他们的不法行为所得也要高于罚款额度,因此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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