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东莞: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食品科技网 点击数527 更新时间:2012/8/13 8:49:44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
|
市食药局发出通告 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 食物都讲究色、香、味俱全,但火腿、罐头、煎炸肉制品常常拿亚硝酸盐作调色剂,让肉类的颜色更粉嫩,增加人们的食欲,使用过量引起的中毒事件屡发。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告,禁止全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亚硝酸盐。 市食药局介绍说,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外观与食用盐极为相似,因此有个别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用盐加工制作食品,也有把亚硝酸盐作为添加剂无限量地非法滥用,由此导致亚硝酸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为避免食物中毒的发生,市食药局要求全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小餐饮店、小吃店、快餐店等)一律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对发现餐饮服务单位违规使用亚硝酸盐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餐饮服务单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市食药局还将对餐饮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增强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食品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公众饮食安全负责。 对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小型餐馆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市食药局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控制重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风险。 市食药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一旦发现餐饮单位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市食药局或辖区食品药品监管站投诉举报,该局将会及时进行查处。东莞市食药局投诉举报电话:0769-22102272. 链接: 亚硝酸盐中毒症状 1.头痛、头晕、无力、胸闷、气短、心悸、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及口唇、指甲、全身皮肤、粘膜紫绀等。 2.全身皮肤及粘膜呈现不同程度青紫色(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引起的紫绀)。 3.严重者出现烦躁不安、精神萎靡、反应迟钝、意识丧失、惊厥、昏迷、呼吸衰竭甚至死亡。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