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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四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点击数471  更新时间:2012/8/16 8:22:34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国家质检总局部署的2012年“质量月”活动,加强企业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第四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的创建工作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可根据管理和生产发展的需要自愿申请。

  (二)以政府推动为主。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指导与服务相结合,通过宣传、引导等工作推动“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开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帮助企业建立并完善标准体系。

  (三)“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在试点建设工作中,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严格程序,确保质量,切实为企业做好服务和指导。

  二、第四批试点工作的重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 “组织大型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和《2012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国标委办[2012]13号) “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创建活动”的要求,第四批试点的重点为:

  (一)侧重大型企业。主要是工业领域中的大型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二)兼顾中小企业。工业领域中地区支柱型产业的企业、地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新产品产值占总产值一半以上的企业。

  (三)暂不包括电力企业。按照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电力企业试点工作另行安排。

  三、申报要求

  (一)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试点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推荐3-5家企业参与第四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

  (二)试点申报企业应在充分明确试点建设的宗旨、基本条件、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内容和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自愿申报,并填写《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申请表》(见附件)。

  (三)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试点申请,并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推荐企业名单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申请表》报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联系人:刘华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业标准部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914
  电子邮件:liuhl@sac.gov.cn

  附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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