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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2年第15期 | |
作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点击数2434 更新时间:2012/8/24 16:18:4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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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一、相关条文改用新条文: 1)6.1.1.1 厚度大于60mm的Q345R和Q370R钢板,碳含量上限可分别提高至0.22%和0.20%。 2)6.1.2 成品钢板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其中12Cr2Mo1VR钢成品化学分析允许偏差:P+0.003%,S+0.002%。 3)6.3.2 18MnMoNbR、13MnNiMoR、15CrMoR、14Cr1MoR的回火温度应不低于620℃,12Cr2Mo1R、12Cr2Mo1VR、12Cr1MoVR的回火温度应不低于680℃。 4)8.2 钢板应成批验收,每批钢板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厚度、同一轧制或热处理制度的钢板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30t,单张重量超过30t的钢板按张组批。 对长期生产质量稳定的钢厂,提出申请报告并附出厂检验数据,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合格批准后,按批准扩大的批重交货。 二、相关表格更改为新表: 2)表2更改为新表:
表 2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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