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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委员呼吁:防止借旅游开发破坏生态环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491  更新时间:2012/9/11 10:10:35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云南省丽江玉龙雪山架设3条索道,每条索道都伸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每小时单向运送客流量达426人。专家分析,这些索道的建设和运营,导致大量游人涌入,使亘古冰川遭到破坏,部分冰川开始融化;高山植被和野生花卉被游客践踏、破坏;野生动物的数量急剧减少,当年规划时还存在的珍稀动物,现在已难觅踪迹。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参加审议的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一致表示,一定要处理好旅游开发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杜绝打着开发旅游旗号对环境资源进行破坏的行为。
  旅游资源必须永续利用
  黄镇东委员建议,要处理好旅游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现在有一些地方对景点的开发有些过度。在财力或者是保护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开发景点,造成了资源保护和环境问题,建议在草案关于旅游业发展规划中强调解决好这个问题。
  “我们还要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些东西,不能让当代人把所有景点都开发出来。”黄镇东委员说。
  郑功成委员也认为,草案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体现得不够。现在一些地方都奉行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对很多旅游资源不是基于保护和永续利用,破坏性、短期性乃至一次性开发的现象并不罕见,而草案对此规定得不够。
  “比如第四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这句话讲的不是保护。真要保护的话,这句话应该是‘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即先有政府、社会、企业各方都要保护的前提,然后才是开发商合理利用。这方面草案的很多处都没有体现出来。”郑功成说,目前看,我们对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保护得不够。旅游资源是属于国家的,是属于子孙后代的,人文性质的旅游资源是我们宝贵的文化传承,一定要防止破坏性的开发,防止旅游业对旅游资源的损害行为。
  张中伟委员的建议也是针对草案第四条。他说,生态旅游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保护好生态,是旅游开发中一个重点和难点,也是旅游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建议第四条修改为“旅游业发展应遵循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李祖沛委员建议,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有序利用和有效保护应当单设一章。专门就旅游资源的破坏问题,旅游资源杀鸡取卵式的不可持续的盲目开发问题,旅游资源的浪费问题,旅游资源的各自为政、分割管理问题,以及旅游项目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等,作出明确的限制性的规定。他认为,草案在规划一章当中只作了和有关法律衔接性的规定,这显然不够。
  丛斌委员呼吁,旅游一定要注意对生态安全的保护,这应成为旅游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有些地方生态环境很脆弱,旅游应当利用原生态旅游,如果在本法当中不限制过度的人工破坏生态行为去造旅游景点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威胁就太大了。
  他建议,草案第四条在“旅游业发展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之后,加上“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有效依法利用旅游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他说,在总则里面一定要把环保意识和维护生态安全的要求提出来,否则可能对植被、湿地、河流、江湖造成威胁。
  规划要含精品线路开发
  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许多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对草案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
  张中伟说,为了避免盲目性,降低旅游成本,要着重抓好旅游精品线路的开发,做到以线串点,安全有序,方便游客。因此,他建议在草案“规划内容”这一条规定中,增加“旅游精品线路开发”的内容。
  张美兰委员建议,旅游规划要具有科学性、针对性。由于旅游规划缺乏约束性,旅游项目审批和开发建设中主观性、随意性比较大,所以旅游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在草案第三章中应该增加“旅游规划要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持续性”的规定,明确旅游规划的法律地位,树立规划的权威性,强化规划的执行力,避免无序乱开发和滥开发现象的发生。
  龚学平委员建议,旅游规划中应该增加旅游功能区规划的内容。因为功能区不是一个固定的概念,需要规划明确其范围、要素和功能。旅游功能区规划要以服务旅游者为导向,要明确旅游功能区规划的主题、内容、规划编制原则等。
  金硕仁委员的建议是关于旅游规划编制中资源条块分割的问题。他说,旅游资源是地方发展经济中的一块“肥肉”,往往一个旅游资源横跨几个地区甚至几个省区,这些地方都抱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态来搞旅游产业,互相限制,各自为政,形成了旅游资源条块分割的局面,极大限制了旅游业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
  “建议在本法中增加旅游资源整合的内容,明确地方在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时,要注重资源横向整合共同发展,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机关也要统筹考虑、科学规划。”金硕仁委员说。
  建议明确规定红色旅游
  汪光焘委员说,旅游不管是看大好河山还是历史文物,实际上都是爱国主义教育。
  “旅游不仅仅是游玩,还要体现对社会民众的教育。草案仅仅提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立法宗旨是不是低了一点?”汪光焘委员建议,本法的立法宗旨要把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表述出来,应该建立起红色旅游的概念。
  许志琴委员认为,通过旅游除了让旅游者玩得愉快外,与此同时要提高国民素质,提高国民认知自然和地球、了解人文历史、民族文化的水平和能力,通过境外旅游来了解世界。所以她建议,在吃喝玩乐为目的的旅游中,要渗入科学和文化内涵,要把旅游纳入文化改革的轨道。
  吴晓灵委员同样也认为,旅游应注重文化内涵。草案在景区规划当中谈到了文化建设,但景区开放的条件微观上没有这样的要求,提的都是物质性的措施,没有对景区开放的内涵作出要求,建议在这条中要提出文化内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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