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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扩容并无决定性缺陷 或已成调控第一候补政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和讯房产  点击数624  更新时间:2012/9/24 10:29:52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对于房产税扩容的猜测自2011年1月上海、重庆出台细则以来已经持续快两年了,而最近这段时间由于市场出现回暖迹象,关于房产税的消息曝光率又再度提升,今年以来住建部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加紧联通城市间房屋产权体系,而国税总局也在7月底召集各地税务系统人员培训住宅估价技术,种种迹象表明房产税大面积铺开已是板上钉钉。

  或许有人会以前一段时间湖南、湖北两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房产税征收计划但随即被撤下为依据,认为房产税短期内仍不会扩容,但在笔者看来,两湖的乌龙事件正说明了目前在中央高层已经对征收房产税达成了某种共识,两湖恰恰是在掌握了中央的精神之后才公布了征收计划,其中甚至有一丝急于表功的意味在,而之后被撤下,想必是中央高层目前仍在观察市场、等待出台的时机,大有责怪两湖“冒进”之意,但从中我们已经可以揣摩出一点:房产税至少已经是当前中央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第一候补政策。

  环顾外界对于房产税的态度,绝大多数看法均是认为短期内不具备全面铺开的条件,而总结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是缺乏法理依据,其二是缺乏实际征收能力,其三是对调控市场的效果不佳。对于这三点,笔者均有不同看法。

  首先说法理依据。根据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性质,购房者对不动产严格意义上讲只有70年的使用权,而并非永久性产权,因此发达国家所执行的物业税在我国没有合理的征收依据,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在土地出让环节已经收取了企业出让金,因此如果在住宅保有环节再征收物业税,则将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诚然,以上的观点完全正确,但问题是当前上海和重庆正在试点的、未来有可能覆盖更多城市的房产税并不是传说中的物业税,其实质是一种针对房屋高消费的消费调节税,通过计算购房次数或购房面积来将部分购房定为经营性行为,进而对其征税,而并不需要涉及到土地所有制之类的问题,且最大的便利在于作为消费调节税的房产税早已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只需激活而无需走立税程序。因此,以缺乏法理依据来判断房产税不能铺开,显然是低估了我国政府在政策制订方面的智慧。

  其次说实际征收能力。事实上在上海、重庆房产税尚未出台之前,外界便充斥着对我国是否具备征收房产税能力的质疑,比如在房屋价值评估环节是否具备必要的人力物力、在实际征税环节是否具备必要的监督执法权限等等。但是尽管有诸多质疑,从沪渝两地实际操作的经验来看,原先所担心的种种困难却都没有构成房产税征收上的困境,分析其原因,我们的房产税在执行伊始都采取了类似只征增量不征存量的征收方式,这导致我们对房屋评估的需求暂时还比较有限,而由于税率水平普遍不高,在执法环节也并未遭遇过多阻力,而随着这一税种的持续经营,相信各方面硬件条件也会逐渐完善起来,因此在更多城市加入到房产税试点队伍中之前,我们应该已经可以在征收能力方面得到明显的进步。

  最后说调控效果。相信这是当前外界对房产税铺开诟病最多的一条,近期有相当一部分业内专家也建议放弃房产税转而在交易环节征收重税来平抑房价,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观点非常一相情愿。事实上,我国目前在二手住宅转让环节已经拥有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从比例上看最高已经可以超过房屋交易交易总价的5%,税负已经不可谓不重了,但问题是多年以来核心城市房价却依然持续上涨,其中原因就在于只要税收是在交易环节征收的,就一定可以转嫁给买方,而房屋原拥有方所承担的成本在大多数时间里都不会有明显增加,这注定了交易环节税无论税种有多少、税率有多高,都无法起到削弱房地产投资热情、平抑房价的作用。而反观房产税,和以往所有税收工具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征收时间结点是房屋持有环节,这导致每一次的成本支出都实实在在地出自房屋原拥有方,这必然将导致房地产投资客重新估算投资成本和风险,因此,至少从理论上说,房产税比交易税更有成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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