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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深化集体林改 推进生态和民生林业建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431  更新时间:2012/9/26 9:42:21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记者从2012年9月25日国家林业局在辽宁本溪召开的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暨林下经济现场会上获悉,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调动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有力地推动了林业生态建设和林区民生改善。
  目前,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全国已确权的集体林地26.77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7.8%;发放林权证1亿本,发证面积23.69亿亩,占已确权林地的88.49%,8784万农户拿到林权证。同时,强林惠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林业投入快速增长,税费负担明显减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正式建立,中央补偿资金达80亿元;27个省区市林权抵押贷款金额达529.9亿元;20个省区市森林保险投保面积7.72亿亩;共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9.78万个、县级以上林权管理服务机构1065个。由于林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全国林地的亩均产出率由2003年的139元增加到2011年的445元,农民来自林业的收入明显增加,一些重点县农民每年的涉林收入已占到人均纯收入的60%以上。
  国家林业局提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着力抓好五个环节。
  一是抓好改革。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仍然是今后深化改革的首要任务。各地必须通过开展“回头看”和检查验收,着力提高发证率和到户率,确保改革不走样、政策不变通,全面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二是抓好稳定。林地承包到户后,各地要把稳定家庭承包关系作为深化林改的基本要求,确保林业税费不反弹、林业政策不动摇、惠林力度不减弱,引导农民树立长期经营山林的思想,保持林地承包关系长期基本稳定,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引发农村新的不稳定因素。对于农民自己经营确有困难的,可以鼓励农民通过互换、租赁、入股等方式经营,避免通过买断等方式流转林地。
  三是抓好规范。各地要加强林权管理,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和林权交易中心,搭建统一的流转平台,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确保国家生态不受破坏、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是抓好服务。林业部门必须把政府职能从管理型转到服务型上来,围绕管理、服务、执法三大职能,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各类服务机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寓服务于执法管理之中,为农民发展林业创造更好的环境,及时为农民提高信息、金融、保险、技术等方面的服务,让农民安心方便地经营林业。
  五是抓好发展。要正确处理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关系,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引导农民科学经营山林,积极发展林业产业,确保有持续稳定可观的收入和长期经营山林的信心。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说,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是通过改善民生来保护生态的成功实践,已成为各地深化林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方式,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国家林业局提出,要把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作为深化林改、改善民生和改善生态的重要内容,引导农民走上不砍树也致富的绿色发展之路。
  赵树丛说,要从四个方面稳步推进发展林下经济。
  一要生态优先。要科学利用并严格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林地生态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林下经济的种类和规模,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型项目。同时,进一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调动和保护农民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二要因地制宜。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尊重农民意愿,允许发展模式多样化,防止搞“一刀切”,避免盲目跟进、一哄而上,更不能搞强迫命令、贪大求全。
  三要科学引导。要认真做好林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政策设计、政策咨询、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解决资金、技术、销售等问题。
  四要创新机制。要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模式,努力建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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