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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抽查方案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2580 更新时间:2005/10/8 14:56:1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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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7.12.05 生效日期:1997.12.05 |
           一、为了保证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工作质量、巩固成果,从1997年底开始,对已通过验收的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组织抽查,每年抽查5~10个县(市)。抽查工作可以跨年度进行。 二、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组成2~3人的抽查小组,承担抽查工作。 三、每年度的抽查对象、抽查时间及抽查人员组成,由标准化司临时通知,不作提前安排。 四、抽查内容和要求: 抽查工作的依据是《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实施方案》和《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验收办法》,抽查工作侧重以下三个方面: 1.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情况考查,重点是试点县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认真整改和严格验收四个环节是否能按照国家局的要求进行,工作是否全面、扎实。 2.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效果考查,重点是企业的标准化意识是否普遍提高;全县标准覆盖率是否提高;企业能否全部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产品质量、经济效益、产品合格率是否有较大提高。 3.巩固状况的考查,重点是试点县为巩固全县消灭无标生产成果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验收后有没有出现倒退情况。 五、抽查方法: 1.被抽查的试点县(市)向抽查小组提供验收时的全部材料,不需要重新准备抽查材料。 2.抽查小组听取试点县(市)消灭无标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3.抽查小组查看全县(市)企业执行标准普查登记台帐,台帐是否健全;查看10~15个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4.走访5~7个不同类型的企业,查看企业全部正式批量生产产品是否有合法标准,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请部分企业座谈,抽查小组可以提出一些问题并听取他们对标准化、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及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了解、熟悉情况。 5.考查试点县(市)在巩固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成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六、提出抽查结论意见 1.抽查小组向县(市)消灭无标生产领导小组宣布抽查结论意见,并提出整改,加强意见。 2.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要依照抽查小组的抽查结论意见督促县(市)整改提高;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县(市),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验收办法》规定,撤消“全国消灭无标生产县(市)”荣誉称号,并在《中国质量报》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