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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点击数594 更新时间:2012/9/27 8:26:39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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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二)申请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以下简称台式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普通用途的台式机,不适用于工作站及工控机;不适用于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图形显示单元的台式机,也不适用于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瓦的台式机;不适用于显示屏对角线小于0.2946 米(11.6英寸)的一体机。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必须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四)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必须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单位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二)推广目录发布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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