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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出台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629 更新时间:2012/10/8 9:26:51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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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信部 27日发布《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指出新建和改扩建木材防腐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林业规划。除生产自主开发的高效低毒环保型木材防腐剂新品种外,原则上不再新增木材防腐剂生产企业。 工信部 27日发布《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指出新建和改扩建木材防腐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林业规划。除生产自主开发的高效低毒环保型木材防腐剂新品种外,原则上不再新增木材防腐剂生产企业。 此次《条件》所指的木材防腐包括木材防腐剂和防腐木材。《条件》明确,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学校、居民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以及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需要保护的区域内,严禁新建和扩建木材防腐项目。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木材防腐项目,达不到本准入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或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同时,《条件》对准入门槛要求,新建和改扩建木材防腐剂生产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2000吨/年;新建防腐木材加工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立方米/年。生产车间应进行防渗漏、防腐蚀处理。 并要求加压罐排出的含有木材防腐剂的液体应当回收,循环利用或集中处置。外排废液要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此外,《条件》明确,新建木材防腐剂生产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产业集聚区。除生产自主开发的高效低毒环保型木材防腐剂新品种外,原则上不再新增木材防腐剂生产企业。鼓励现有木材防腐剂生产企业开展联合重组,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和自主核心技术的木材防腐剂生产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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