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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收应区分房屋继承、无偿赠与和遗赠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京日报 点击数737 更新时间:2012/10/9 10:40:20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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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因此,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死者生前的房屋,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房屋及房产无偿赠与行为,均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契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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