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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点击数833 更新时间:2012/10/17 8:30:54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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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民爆行业现状,我司组织起草了《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辖区民爆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2年10月30日之前将修改意见返馈我司。 联系人:肖月华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0日修改稿).doc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行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规范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爆行业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科研项目包括:民爆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科研开发,现有技术(含工艺、装备等)的重大改进,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在民爆行业的应用等。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生产定型。 第三条 鼓励具备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的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研发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开展与涉爆有关的活动,应具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规定的爆炸品试制、销毁与性能测试的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实(试)验安全操作规程;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民爆从业经历,项目组中至少有1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严禁在正在进行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爆物品,生产车间用作试验场所期间,严禁组织生产活动。研制单位为科研设立的试验生产线(点)等场所,应悬挂“×××试验生产线(或点)”的警示标志牌,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由当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或试验所依托的企业组织的安全评估,对试验场所条件、试验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试验前,需要清理所有生产用涉爆物品,彻底清洗干净试验场地和相关设备、管线;疏散所有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三)试验后,需清理干净所有试验物品、试验场地、设备、管线等,设备设施完全还原且由技术负责人验收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活动。 第五条 与民爆行业有关的科研立项,均应向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涉及以下立项,由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工信部备案: (一)现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以外的新产品的研发(含国内首创或将国外先进技术首次应用于国内); (二)对现有产品生产工艺及装备的重大技术改进,并对产品性能、质量、生产安全有重大影响; (三)纳入《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的新设备的研发及目录中设备的重大技术改进(含国内首创或将国外先进技术首次应用于国内); (四)列入《民爆关键技术目录》项目的研究; (五)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工信部明确要求管理的项目。 第六条 工信部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由工信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由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第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了立项任务书或合作开发合同上所列任务。 (二)鉴定资料齐全、准确、真实有效(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三)研制各方共同作出了具备验收条件的预审结论。 (四)新产品试制产量应达到:工业炸药不少于2.5t,用户试用量不少于2t;工业雷管每个品种(延期雷管以各段别计)试制量不少于1000发,用户试用量不少于500发,其它产品根据产品特点,由组织鉴定单位确定(只限于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 (五)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运转稳定可靠,其生产量应达到年设计产能的5%。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立项任务书或合同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完整性,并符合规定; (三)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 (四)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九条 鉴定工作流程 (一)申请 凡具备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研制单位如实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见附件二),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审核 组织鉴定单位就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1、是否属于备案的科技立项; (三)鉴定 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委员会由组织鉴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成,并依据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开展鉴定工作(详见附件三)。 (四)命名 新产品的命名由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填写《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见附件四),报工信部审定。 (五)审批及归档 1、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见附件五)。 第十条 新产品生产定型由工信部组织,生产定型的主要内容是: (一)重点审查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阶段存在问题是否解决; (二)试产批量是否满足要求; (三)生产工艺装备是否满足产能、安全和质量要求等。 第十一条 研制单位申请新产品生产定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 (三)研制单位的试验生产线须经当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定型资料齐全、准确、有效(具体要求见附件六)。 (五)科技成果鉴定后,连续试生产产量不应少于20个批次或年许可产能的5%,用户试用量不少于试产量的80%;试产量不得超过许可产量20%,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六)生产线工艺布局、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设施满足生产要求,且符合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新产品定型流程 (一)申请 研制单位通过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向工信部提出定型申请,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定型 定型工作由新产品定型专家委员会负责。新产品定型专家委员会由组织定型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成,并依照相应的法规、标准开展定型工作(详见附件三)。 (三)审批及归档 1、工信部颁发《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见附件七)。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技术,转让的内容应与鉴定一致; (二)新产品通过生产定型; (三)受让方取得相应的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科研项目不得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人签署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诺书后,有关部门才能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 对已通过鉴定的项目,经核实确实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据法院的判决或相关部门裁定意见,取消科技成果鉴定结论,并在行业内通报,已造成经济损失由侵权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定型)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定型)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研制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科研过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立即停止其科研活动,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成果技术转让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转让活动,已转让的禁止在民爆行业内继续使用;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并停业整顿。 (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没有如实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的相关内容,或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科技成果鉴定资料清单 五、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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