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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首部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出台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食品科技网 点击数777 更新时间:2012/10/22 8:44:35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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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吉林省出台的首部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于小作坊生产水平低,摊贩流动性大等原因,使得食品安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而新出台的《条例》中包括了总则、小作坊许可和摊贩登记、生产加工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在内的6章45条规定,对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小作坊和摊贩生产加工经营条件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很多经营小作坊的业主和摊贩而言,作坊和摊位是一个家庭的重要经济收入来源,本着促进经济发展、保证民生的理念,《条例》在修订中充分体现了严宽相济、管理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规范食品安全生产和销售的同时也帮助这些小作坊和摊贩向着健康、安全的方向发展。《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鼓励小作坊转变生产理念,完善生产、经营环境,努力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对这些小作坊的转型提供更为简便、快捷的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那些违反规定性质的小作坊和摊贩,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情节轻微的,应当采取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处罚情况要切实考虑到小作坊和摊贩的实际承受能力,比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条例》规定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和工作范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卫生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内小作坊、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和不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监管和规范小作坊和摊贩生产经营行为提供了有利的依据,对于保证民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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