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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设大气污染“区域限批” 四类场所禁办餐饮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489 更新时间:2012/10/29 11:12:33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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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规首次设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区域限批”制度,同时,4类场所将禁止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 济南市环保局副局长庞涛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在新修订的《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首次设立了“区域限批”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济南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齐学坤说,“区域限批”上升到立法层面,将促使地方各级政府抓好环境保护,落实转方式、调结构,加快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某些地方政府不计环境污染的代价、盲目招商引资进行大项目建设等行为将起到遏制作用。 针对济南市环保投诉较为集中的餐饮服务业污染,济南市明确,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居民住宅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水平间距小于9米的场所将禁止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 对《条例》实施前建成的不符合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济南市将给予改建和退出的时间,其经营许可到期后,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管理部门将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予以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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