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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使用有新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582  更新时间:2012/11/9 9:29:54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当前,假牌假证、套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现象突出,不仅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而且偷逃国家税费、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甚至引发了许多违法犯罪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乃至社会公共安全的顽症和痼疾。为进一步保持对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规范机动车临时号牌使用管理,公安部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进行了修订,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相关部门将如何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记者采访了有关负责人。

  临时号牌1张变2张,统一粘贴位置

  据介绍,按照原机动车号牌标准,临时行驶车号牌只有1张,并要求放置在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侧,造成车辆行驶时,难从车身后部识别号牌。同时,虽然临时号牌使用期限较短,但一些驾驶人认为机动车放置临时号牌难以辨认,放纵自己的驾驶行为,交通违法行为多,甚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增加了查处难度,给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对此,公安部组织对机动车号牌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安装使用。

  从2011年1月1日起,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张调整为2张,并将安装方式由“放置”调整为“粘贴”在统一位置。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同时粘贴2张临时行驶车号牌:1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其它类型汽车应当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需要注意的是,临时行驶车号牌必须粘贴在风窗玻璃上,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进行处罚。

  有关负责人也提示广大车主,购买新车后,请第一时间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或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在驾车上路行驶前,车主凭身份证明、交强险凭证、车辆合格证或进口凭证等即可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固封装置,不许上路

  有关负责人还重申要严格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使用。2009年1月1日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实施,启用了新的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按规定安装固封装置后,强行拆卸将导致号牌损坏。但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发现,一些车主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固封装置,甚至安装可拆卸、可翻转的号牌架,以便随意拆卸号牌或使用假牌、套牌等。

  为严格规范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的使用管理,对现场领取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现场监督安装号牌,规范使用号牌固封装置,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对采用邮寄等方式发送号牌的,公安机关将书面告知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法律责任。规定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对发现安装可拆卸或者可翻转号牌架的,当场予以拆除,未按照规定要求安装号牌前,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或者需要更换号牌业务时,要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固封装置的机动车换发新的固封装置。

  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机动车可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但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牌照架应是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同时,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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