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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食品安全条例 层层管控地沟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食品科技网  点击数392  更新时间:2012/11/21 8:40:41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历时3年、经过三审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获得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不仅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重申与细化,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地沟油、小作坊、小饭桌等食品安全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面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地域性与复杂性,开展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及早制定食品安全的地方法规,已经成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管理的迫切需求。

  层层管控地沟油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等环节层层管控,对违法商户从严处罚

  地沟油,近年来着实成了一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一些商贩垂涎于地沟油的“成本优势”,却对地沟油给人民群众健康造成的严重危害视而不见。

  一边是工商、卫生、质检等诸多部门严惩不贷的铁腕治理,一边是黑心商户的铤而走险。地沟油屡禁不止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当前最根本的矛盾是执法主体过多,各个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分工不明、工作脱节、相互推诿。而追根溯源,则是法律不完善、权责难落实。”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福表示。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最终稿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监管;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监管。

  “对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等环节必须层层管控,规范的条款一定要严要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胡世英及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条例的三次审议中始终强调。最终,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和招投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此项活动。对从事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和管理条件,也设立了严格的准入门槛。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1至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款。

  “对于违规提炼加工地沟油的不法商户,就要治他个五体投地,罚他个胆战心惊。条例理应体现对违法行为执法必严的立法初衷。”在这点上,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达成了一致意见。条例规定:违法提炼加工的食用油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1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5至10倍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花园街一家酒店的负责人对此深有感触:“按照条例的要求,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都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基本情况,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且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这样的规定对于我们餐饮企业而言,是刚性的约束。企业再也不能将餐厨废弃物随意排入下水道或者垃圾桶了,而且也不能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没有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否则,我们都将面临条例的惩处。”

  既管又疏小商贩

  对小作坊、食品摊贩加以扶持与引导,在鼓励中加强监管

  小商小贩,既是食品安全的重灾区,又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其本身也是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面对身份复杂的小商贩们,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才能既管理好,又发挥好他们的作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认为:不仅要讲法治,而且要讲善治。

  “人大立法应当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就食品安全来说,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要保护生产经营者,尤其是小商贩的合法权利。他们一般都生活水平较低,很多是小本经营,靠这个养家糊口、维持生计。如果政府一味地严打严管,很容易激化矛盾,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还要强调‘管疏并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建华指出。

  “小作坊作为大企业的补充,起到了便民利民的作用,因此政府不能忽视。只管不扶会造成小作坊的大量倒闭,建议增加‘对其培训、资金支持、技术支持,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经营水平’等方面的内容。”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佟东升委员表示。

  类似这样的建议,最终都在条例里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忠睿介绍,本着扶持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条例专门用了一章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进行了重点规范。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一类型的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应当鼓励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当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他们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和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对小作坊的监管,条例也确立了生产目录制度、核准制度、暂停生产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措施。而对食品摊贩的监管,条例要求管理单位负责登记食品摊贩相关信息,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劝诫。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至500元的罚款。

  准入许可小饭桌

  明确校外托餐机构经营“门槛”,建立信息沟通制度

  小饭桌,学名叫“校外托餐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外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小饭桌的存在让学生家长们亦喜亦忧:“我们夫妻工作很忙,中午就把孩子送到小饭桌吃饭,大大减轻了我们的负担”;“小饭桌饭菜单一,营养不均衡,担心孩子吃不好吃不饱”;“小饭桌确实帮了我们的大忙,但是饭菜卫生情况实在让人担忧”……家长们的句句呼声,引起了全社会对小饭桌现象的强烈关注。

  “小饭桌的准入和许可必须是有条件的,应该依法予以明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钱福永强调。条例规定,校外托餐机构要具有相对独立和固定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餐间(区)和卫生间,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从业人员要具有健康证明等。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校外托餐机构应当在取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校外托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至1万元的罚款。

  在条例进行一审的时候,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黎明、李鹏等纷纷提出,除了草案中提到的“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其周边校外托餐机构情况”外,是否可以考虑把中小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也纳入进来。据此,最终通过的条例要求“建立信息沟通制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校外托餐机构经营情况,并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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