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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定城管遇暴力抗法可正当防卫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828 更新时间:2012/11/22 10:36:30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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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由甘肃省政府法制办、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等单位共同制定的《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指南》已基本定稿,并将于12月1日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执法指南》中规定,城管执法人员面对暴力抗法可使用合理的身体强制力。 面对暴力可“正当防卫” 在这份长达212页的《执法指南》中,其第十六章对“暴力抗法的处置”做了详细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对拒不听从现场指令的,可以口头警告,义务人仍然拒不服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使用合理的身体强制力,排除妨碍,迫使其履行义务。 此外,“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正当防卫”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依法使用身体强制力予以制止。正当防卫时应当先口头警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实施。 防止“正当防卫”滥用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李晓玲表示,《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指南》出台,增强了行政执法的程序严密性,可操作性;使得执法者的行政执法能达到合法合理及时的要求,解决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性与定量适用的准确性问题。 但李晓玲也表示,“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正当防卫”是“对不法分子具有对于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威胁,伤害情节的”,不是行政执法必备手段,无威胁,无防卫。必须强调防卫的必要性,即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能用其他缓解手段做到执法有效的,不建议适用正当防卫,以免矛盾激化,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我担心,此条防卫会被滥用。” 李晓玲说,这里的“正当防卫”牵扯到执法者和被执行人的地位问题,前者代表公权力机关,具有优势地位;后者被强行执法,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地位不对等适用防卫就比一般人适用防卫严格得多,应当特别注意不要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以防滥用。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指南,增强其实用性、操作性,甘肃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在张掖、兰州市城关区、庆阳市西峰区、平凉市崆峒区、酒泉市肃州区、陇南市武都区、临夏州临夏市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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