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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日美国加州即将实施电池充电系统MEPS要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点击数556  更新时间:2012/11/28 8:16:38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自2012年1月12日美国加州能源委员会(CEC)通过了关于电池充电系统(Battery Charger System,BCS)和自容式照明控制(Self-Contained Lighting Control)的MEPS能效法规,该法规已进入到最后阶段。一旦加州行政法办公室(OAL)批准,电池充电系统能效法规将会于2013年2月1日开始分阶段实施。
  此次,CEC对于进入加州的电池充电系统提出最低能源效率要求(MEPS),并且抢在各国之前成为第一个要求电池充电系统最低能源效率的政府机构。预计美国能源部(DOE)也会随之制定相应的MEPS美国联邦法规(CFR)。
  此能效法规适用于包含电池充电电路的大多数电子产品,涵盖所有类型的电池充电系统(BCS),包括消费类、工业用和商用电池充电系统。这些电子产品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动工具、手机、电动牙刷、电动剃须刀、不间断电源(UPS)、移动工作站以及电动高尔夫球车等等。新能效法规影响到以下构成的通用电池充电器:
  电源和充电控制电路分别在单独的外壳中;
  电源和充电控制电路在同一个外壳中,电池在另外的外壳;
  充电控制电路和电池在同一个外壳中,电源在另外的外壳;
  电源、充电控制电路和电池都在同一个外壳中。
  CEC对于电池充电系统主要根据不同测试方法区分为两大类:
  小型电池充电系统(Small BCS,SBCS):额定输入功率 £ 2 kW
  大型电池充电系统(Large BCS,LBCS):额定输入功率 > 2 kW
  电池充电系统的最低能效要求(MEPS)分三阶段实施:
  2013年2月1日后生产的小型消费类电池充电系统(包含非接触式感应充电系统),譬如用于手机、个人护理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电池充电系统;
  2014年1月1日后生产的大型电池充电系统以及用于电池容量大于20Wh的USB充电系统,譬如工业用电池充电系统(叉车等);
  2017年1月1日后生产的小型非消费类电池充电系统,譬如小型商用充电器(急救人员使用的对讲机、便携式条码阅读器等等)。
  需FDA审批的医疗器械用充电器不在此法规的管制范围。
  电池充电系统的能效要求根据充电器的容量进行计算,对于大型电池充电系统和小型电池充电系统,其计算出的能效值是不同的。表1和表2分别给出了大型和小型电池充电器应满足的性能参数要求。
  表1 大型电池充电器的性能参数

返充系数(CRF

放电深度100%80%

CRF1.10

放电深度40%

Crf1.15

功率转化效率

 89%

功率因数

 0.90

维护模式功率

10+ 0.0012 Eb 瓦,Eb为电池容量

无电池模式功率

10

  表2小型电池充电器的性能参数

24小时最大充电和维护能量(WH

EB2.5 WH

16×N

2.5 Wh < Eb 100 Wh

12×N + 1.6 Eb

100 Wh < Eb 1000 Wh

22×N + 1.5 Eb

Eb > 1000 Wh

36.4×N + 1.486 Eb

维护模式和无电池模式功率

维护模式功率和无电池功率总和应≤1×N +0.0021×Eb

其中Eb为端口所有电池的平均容量,N为端口数

  对于感应式电池充电器,或者满足表2对于小型电池充电器的要求,或者满足:维护模式功率小于1W,无电池模式功率小于1W,充电和维护模式测试的24小时期间功率平均小于等于1W。
  对于备用电池和不间断电源(UPS),其维护模式功率不超过0.8+0.0021×Eb瓦。
  CEC要求所有的测试必需在其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此外,在产品进入加州销售之前,制造商必需向CEC报告有关产品能效的信息,进行相关能效认证,并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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