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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举行保健食品监管新规听证会 将从源头加强监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食品科技网  点击数534  更新时间:2012/11/29 8:44:39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生保健越来越受到群众重视,但保健食品鱼龙混杂,加强保健食品管理,成为百姓的一大期盼。

  今日上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湖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举行重大决策听证会,公开听取了来自不同行业的13名听证代表意见,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标准”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在营业场所面积,设施设备、人员、制度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以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从源头上强化保健食品安全监管。

  保健食品监管一度“无法可依”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5月正式承接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于国家对保健食品监管的具体法规一直没有出台,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没有直接法律依据,保健食品行业监管可谓困难重重。

  比如,原有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到期的企业无处换证;新开办的保健食品专营店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无法申请颁发工商营业执照;保健食品和食品兼营企业新申报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其经营范围内无法增加“保健食品”项目,无法获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类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无法判定……

  鉴于当时监管现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0月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在国务院颁布新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前,采取以下过渡性办法:对持有《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或新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经营者,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不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省食药局初步统计,截至今年9月20日,全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有18264家,目前,全省除怀化市外13个市州均已开展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工作,但由于备案标准不统一,目前全省各市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操作程序和规范不尽相同,管理相对人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求明确统一备案标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工作。

  同时,在当前监管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和个人诚信意识淡薄、思想道德缺失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保健食品违法标识、夸大宣传、非法添加、假冒伪劣、会议营销等行为在市场流通比较严重,老百姓反应日益强烈,市场秩序亟待进一步规范,以强化保健食品流通市场监管,切实保障老百姓的身心健康安全。

  “标准”有利于从源头加强保健食品监管

  “标准”的出台,填补了湖南在保健食品监管方面的空白,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保健食品监管,确保群众食用安全。包含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代表在内,13位听证代表均对“标准”的出台表示大力支持。

  如在经营场所要求方面,“标准”第六条规定,经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具有与保健食品经营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含库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及卫生设施设备,并在相对独立的专用货柜(架)销售保健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且与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在进货检查验收要求上,“标准”第九条规定,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进货台帐。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固定供货商采购保健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应留存每笔供货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进货台帐。如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供货地和单位、流向、销出数量、库存数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没有建立购销台账的,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不得入市。

  在从业人员要求方面,“标准”第十二条规定,经营企业中可能接触到产品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未体检、体检不合格及体检证明过期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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