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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自2013年1月1日起对进口用作工业原料的废料实施新规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点击数1086 更新时间:2012/12/4 9:21:22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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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规定获准进口废料的厂商,系指拥有工业生产单位(厂房)且将使用进口废料作为原料,在其厂房生产产品的业者。另厂商也可委托其它厂商进口废料,但须具备双边签订委托进口的合约。 凡进口废料的厂商,应具备下列规定条件: 一、 拥有可供聚集且确保环保条件的仓库场地(持有其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或承租); 二、 拥有处理作为工业用原料进口废料的机器设备; 三、 具备处理进口废料的方案及措施,以符合环保要求,且确保于工业生产流程所排放的废弃物,均获得处理以达到环保标准规范; 四、 具有执行环保法令规定良好纪录者。 进口废料的厂商,应备文向其驻地(省市)的资源环保厅申请核发具备进口废料条件证明书,方能进口废料,申请进口废料的文件类别 (仅须1套)包括按本公告附表一表格格式填写的申请书、营业登记证及厂商税号登记证明复印件(经进口人盖章确认与正本无异)、经审核的环保评估报告或符合环保标准规定登记确认书,或经确认或通知受理切结保护环境登记书,或经核准或确认环保计划决定书复印件(经进口人盖章确认与正本无异)、企业最近环保质量监测结果复印件(经进口人盖章确认与正本无异),但不可超过自申请核发具备进口废料条件证明书的6个月为准。 受理厂商申请进口废料的资源环保厅,自接获齐全及合格申请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核发具备进口废料条件证明书。该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发给日起为3年,且不准申请加签。 厂商进口的废料项目,应属于越南资源环保部允许进口的废料清单(即越南资源环保部2006年9月8日第12/2006/TQD-BTNMT号公告的允许进口废料)办理,该清单涵盖: 一、 钢铁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7204)。 二、 铜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7404.00.00)。 三、 镍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7503.00.00)。 四、 铝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7602.00.00)。 五、 铅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7802.00.00)。 六、 锌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7902.00.00)。 七、 锡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002.00.00)。 八、 钨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01.97.00)。 九、 钼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02.97.00)。 十、 镁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04.20.00)。 十一、钛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08.30.00)。 十二、锆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09.30.00)。 十三、锑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10.20.00)。 十四、锰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11.00.10)。 十五、铬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12.22)。 十六、碎玻璃、玻璃块、玻璃废料(海关税号为7001.00.00)。 十七、纸或纸板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4707)。 十八、塑料废料、剥屑及碎片(海关税号为3915)。 十九、石膏(海关税号为2520.10.00)。 二十、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溶渣(海关税号为2618.00.00)。 公告全文以及相关附表可在越南法律图书馆http://thuvienphapluat.vn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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