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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封杀农残危害 评:别让标准留在政府办公桌上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130 更新时间:2012/12/10 8:58:4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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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中多大的农药残留量就超标了呢?农业部、卫生部昨晚联合发布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将从明年3月1号施行。即实行的这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残留限量,基本涵盖了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 据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293个残留限量是全部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和居民膳食消费结构等情况,在开展风险评估基础上制修订的,同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并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确保标准的科学、公开、透明。保障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先行。之前,国内出现的多个食品安全问题,比如牛奶中三聚氰胺超标、白酒中塑化剂超标等等,就是因为在食品的生产环节、包装出厂之前缺少强制性的国家标准约束,如今,农药残留限量的新国标出台,无疑有助于破解食品农残超标这个难题。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食品安全卫生专家董金狮来评论这个话题。当很多食品安全事件出现,我们在总结教训的时候总会说,是因为国内缺乏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所以才给不法商贩可趁之机。这次,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新国标出台,而且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常用食品。就具体标准而言,是不是足以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董金狮:首先标准有一个基础文件是很重要的,作为企业生产消费者购买的主要依据,这次标准的整合由过去的多投管理变成单一的管理,又多布置制定标准,变成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将来的检查、执法、生产、销售都有一个很好的科学依据,但是光有标准是不够的,毕竟标准是一个纸上的东西,要把纸上的东西落在生产、销售、使用、执法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次出台的限量的标准是不是也应该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是需要逐步的推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再做及时的补充和修改? 董金狮:任何的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的,法律在不断的改进,标准也是一样的,根据国际惯例,一般的标准的三到五年就要进行更新,国家过去的标准有些长达20年,甚至还有30年的标准还没有更新,像白酒里的塑化剂的问题,这个标准已经30年了。80年的标准,到现在30年了,才刚刚开始更新,它出现了很多问题。作为国家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这个标准的出台应该是个进步,但是还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的去完善它,比如新的农药不断诞生,我们可能还要加进来,还有老的农药可能过去认为是安全的,经过进一步的适用或者试验以后证明是不安全的,有可能把它淘汰掉。同时检测标准方法也在不断的进步,用适当的方法来检测这些农药更科学,或者更先进也得进行调整,所以标准不是一劳永逸的,是个动态的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标准,一方面就是对它有要求,同时另外一方面也不可能在农产品当中一点也没有。对于这次出台的,有2293个残留限量,都是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的田间实验数据,还有居民膳食消费结构这样一些情况,然后开展了风险评估进行修订的。怎么来评价这个标准,是不是足以应付现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所面临的一些食品安全的问题? 董金狮:我们经常吃的事物确实比较复杂,就标准而言,对单个食品里面的限量,在单个的物品或者食品里面你合格的,但是如果你今天吃的事物比较复杂、比较多,农药的残留会累计的,食品添加剂也是有一个累计的效应。单一是合格的,加在一起可能就不合格了,所以这样我们消费者在使用这些含有农药的产品的时候还要选择农药残留比较低的。另外对农药怎么进行检测,国家有一个推荐性的标准,检测很关键,光有标准怎么检测它的数据,各个地方的技术水平也不一样,国家也推荐了一些针对方案标准。在检测的标准方面,我觉得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提高,这样才能得出的数据,能够和我们消费者的需求能结合起来,当然还有很多问题,比如说除了农药以外其他的有害化学成份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人体的危害不光是农药,还有其他很多有害化学成份,包括食品添加剂或者非食品添加剂累加的效果还要进行综合的评估。 不少人听说新国标出台后,除了高兴之余,但是也会有一些担忧,现在我们检验标准有了,但是怎么保证在检验食品农药残留的过程当中,严格执行这个标准这是一个关键。 董金狮:根据我多年的经验,其实好多标准出来以后往往是放在标准出版社,下面的企业拿不着,下面执法部门是拿不到,所以我觉得首先对部门进行宣传,到现在为止我没拿到,也没有看到标准的原文,也没有看到标准的编号,只是一个文件性质的,有这个标准通过的,印刷出来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我们希望印刷出来之后尽快的发行,甚至说大量的让下边政府部门企业能够购买到这个标准,如果买不到,是不是可以在卫生部的网站把标准的原文放上,让大家便于下载及时了解标准。 同时要做好标准的宣传工作,让各个执法部门和生产企业研究机构、检验机构了解标准的操作细则。第二个就是执法主体的问题,即使有了标准,到底谁来执法,谁来检测都是个问题,因为检验机构有农业部执管的检验机构,也有质检总局执管的,也有卫生部等等,这些检验机构都是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到底哪些检验机构是权威性或者是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认可的,还有执法的主体到底谁来执法。 从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都有不同的执管部门,而且执法依据到底参考什么?假如说农药真超标了,真超标了我们按照什么来处罚条,按照量的多少来处罚,还是指农药超标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危害怎么来评估?有些农药含量高把人吃死了或者吃病了,这个性质是不同的。我们食品安全法都有一些规定,希望在这个标准宣传过程中,能够把后面执法的细则也能够贯彻进去。特别是消费者维权,我买这个东西,我觉得里面有农药,我需要检测,送哪检测去,现在我们有好多检验机构根本不收消费者送来的样品,包括媒体送去的还有行业协会送去的它都不收。 为什么呢?因为你不是生产单位的主体也不是经营主体,它一般不受理,所以维权也很困难,包括新闻媒体暴光以后取证也很困难。所以这方面我们也呼吁,国家对消费者包括媒体还有行业协会送来样本都应该无偿的进行接受,进行检测,送药人也应该进行实名登记,该收取检测费收取检测费,但是不能要求说抽样单位都要提供生产单位的委托,或者生产单位具体的一些资料,这个维权角度来讲不太合理的。 让标准走在阳光下,让标准走在生活中,而不是让标准走在政府的办公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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