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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渔业互保首次纳入新规 最高罚万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食品科技网  点击数498  更新时间:2012/12/24 8:36:4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新修订的《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9日,青岛市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办法》,立足于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首次将渔业互助保险纳入新《办法》。鼓励渔业船舶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规定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雇主责任险,其投保额度应当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

  渔业互保首次纳入新规

  青岛市颁布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新规违反有关规定最高罚万元

  详尽阐述渔业互保内容

  据相关统计,海洋捕捞渔民的死亡率为万分之四,其风险性居农业之首,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作为个体经营的渔民损失不可估量。如何为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7万多渔民编织一张“安全网”,成为近年青岛市海洋渔业部门探索的课题。而近日青岛市颁布了新修订的《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无疑给广大渔民带来了保障。据介绍,青岛市最新颁布的《办法》尤其关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鼓励渔业船舶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规定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雇主责任险,其投保额度应当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这是青岛市首次在政策上详尽地阐述渔业互保内容。

  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青岛市自1997年出台《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来,海洋渔业行政部门全面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比较平稳,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新修订的《办法》从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员制度、值班制度、对机动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办理雇主责任险制度和鼓励渔船加入互助保险组织等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规范。

  违反有关规定最高罚万元

  《办法》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保证渔业船舶安全适航和船长依法履行职责,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违章作业引发海损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安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生产管理工作中,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详尽细致地阐述了渔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其中,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就对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和停泊中应遵循的守则进行了要求。《办法》要求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和停泊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碰规则和值班守则,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性质和超过核定的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时,临水作业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在恶劣天气、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应当亲自驾驶,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渔业船舶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风时,应当保证渔业船舶能够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碰撞等安全措施。

  此外,禁止渔业船舶超载、违章载客、装载危险品和配载不当,严禁酒后开机、驾船、疲劳作业。渔业船舶应当按标准定额配齐合格船员,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通信、助渔助航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29.4千瓦以上且船长超过12米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救生筏、短波和超短波渔业电台;44.1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卫星通讯终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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