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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实习驾驶标准 上海将抽查“新手”独自上高速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632 更新时间:2012/12/26 9:01:5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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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青年报》报道,昨天,本市交警部门针对即将实施的公安部“123”、“124”号令进行了第二次解读,本次解读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实习驾驶员上路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等。 据《青年报》报道,昨天,本市交警部门针对即将实施的公安部“123”、“124”号令进行了第二次解读,本次解读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实习驾驶员上路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等。 戒毒三年者可重新申请驾照 交警表示,涉毒驾驶人在两种情况下会被注销驾驶证:一是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是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因涉毒被注销驾驶证后,三年内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三年的,可以重新申请驾驶证。 另外,驾驶证被公安交管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说明驾驶人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如:饮酒驾车、醉酒驾车、事故逃逸等),此类违法行为都是较为严重的,123号令明确规定驾驶证在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除收回驾驶证外,还将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抽查上高速实习驾驶员 为加强新驾驶人的管理,12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 一是将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 二是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三是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四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五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需要提醒的是,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 交警表示,落实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规定,靠驾驶人的自觉遵守。公安交管部门主要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等进行抽查,发现处于实习期且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已经或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123号令规定,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正准备进入高速公路的,教育后劝返。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有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 陪驾怂恿违规或一并受罚 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调查证实的实习期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及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陪同的驾驶人强迫实习期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陪同驾驶人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陪同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实习期驾驶人违反实习期管理规定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这些车辆有的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有的属于特种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共安全责任重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期驾驶人不得驾驶。 二是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没有持相应或更高以上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指导。 三是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如果实习期驾驶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交警同时提醒,实习期还会延长。“驾驶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被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 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请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上高速公路需要按规定陪驾;二是再次被记6分以上会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三是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会被降级;四是实习期结束后应当参加教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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