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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报真空吸尘器的生态设计及能源标识实施条例草案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点击数876 更新时间:2013/1/5 14:15:06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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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7日,欧盟发布G/TBT/N/EU/79和G/TBT/N/EU/80号通报,分别通报了真空吸尘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和能源标识要求的实施条例草案。两份通报评议截止于2013年2月15日,相关企业可以在此日期前提交评议意见。两项条例预计于2013年下半年正式在欧盟官方公报(OJ)上公布,公布20天后条例生效。 两项条例适用于电源驱动的真空吸尘器,包括混合动力的真空吸尘器。但不适用于:湿式、干湿、电池驱动、机器人式、工业或中央真空吸尘器;地板打蜡机;户外吸尘器。 1. G/TBT/N/EU/79 真空吸尘器生态设计实施条例草案(PDF)是ErP指令(2009/125/EC)下的针对真空吸尘器的实施措施,规定了家用和商用真空吸尘器的能源性能、清洁性能(地毯和硬地板)、灰尘再释放、噪声、软管和电机的耐用性以及信息要求。根据ErP框架指令2009/125/EC,不符合这些生态设计要求的真空吸尘器将不允许在欧盟市场投放。 条例草案的附件I给出了真空吸尘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分两个阶段实施: (a) 条例生效后2年: l 年耗电量应小于62.0 kWh/year(不适用于水过滤吸尘器); l 额定输入功率应小于1600 W; l 地毯上吸取的灰尘(dpuc)应大于等于0.65(不适用于硬地板吸尘器); l 硬地板上吸取的灰尘(dpuhf)应大于等于0.95(不适用于地毯吸尘器)。 (b) 条例生效后4年: l 年耗电量应小于43.0 kWh/year; l 额定输入功率应小于900 W; l 地毯上吸取的灰尘(dpuc)应大于等于0.65(不适用于硬地板吸尘器); l 硬地板上吸取的灰尘(dpuhf)应大于等于0.95(不适用于地毯吸尘器); l 灰尘再释放率应不超过1.00%; l 声功率级应小于等于80 dB; l 软管(如果有)应是耐用的,以致于它在应力下振动40000次仍可以使用; l 操作电机寿命应大于等于500小时。 2. G/TBT/N/EU/80 通报的真空吸尘器能源标识实施条例草案(PDF)是新能源标识指令(2010/30/EU)下的实施措施,规定了家用和商用真空吸尘器的能源标识和产品信息要求。 根据条例草案,供应商在上述的真空吸尘器生态设计实施条例生效后1年,每台真空吸尘器应提供能源标识、产品卡片(fiche)、技术文件、以及包含能效等级的广告或技术宣传资料。 能源标识分三个阶段阶段实施: l 真空吸尘器生态设计实施条例生效后1年:标识上显示A-G级; l 真空吸尘器生态设计实施条例生效后2年:标识上显示A++-E级; l 真空吸尘器生态设计实施条例生效后4年:标识上显示A+++-D级; 其中,能源标识上显示的能效等级取决于年耗电量(AE)值,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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