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食品中检出化学药品成分按假药查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食品科技网  点击数648  更新时间:2013/1/18 8:40:25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在辽宁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包括回守烈在内的98位省政协委员联名向大会提交了以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黑加工点打击力度为主题的提案。

  昨日上午,记者从政协辽宁省委相关部门了解到,日前,省卫生厅已对这一提案做出了答复。据该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保障省内居民的食品安全,日后省卫生厅将加强对食品药品的监管,对涉嫌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食品、保健食品等非药品一律实施检验,凡检出含有化学药品成分的,一律按假药立案查处。

  委员建议 食品药品安全应设“累计处罚”机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联名上交提案的98位政协委员中,回守烈是作为第一提案人出现的。经过了详实细致的调查了解,他建议政府应当从组织管理以及法律约束等多个方面加大对食品药品黑加工点的打击力度,对于多次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涉案企业及个人,政府应对其实行累计处罚,从而更好地确保百姓的身体健康。“据我了解,早在2011年,辽宁省公安部门就在全国率先组建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自组建以来,这一部门共打击了3291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有1350人被刑拘、1941人被取保候审。而公安机关破获的2498起刑事案件和端掉的994个食品药品黑加工点也表明,目前辽宁省内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的情况依然很严重。”回守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我建议,政府应当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黑加工点打击力度,确保百姓身心健康。”

  回守烈建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管辖区发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后,如对方涉及刑事犯罪,政府要将当事人及当事单位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如销售金额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政府也可存档备案,并对其实行上限最高处罚,迫使违法者无力重犯。对于二次重犯、屡教不改的违法者,政府应首先进行查档,与上次的数额相加,并立即移交公安部门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为满足消费者需求,食安委应与有关部门协调设立食品药品投诉热线电话,解决消费者投诉难的问题。

  政府回应 含有化学药品的保健品一律按假药立案查处

  随后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针对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省卫生厅在回复中表示,日后该部门将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的力度,对涉嫌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食品、保健食品等非药品将全部实施检验,一旦检出含有化学药品成分,将一律按假药立案查处。

  据省卫生厅负责人王天宇介绍,近年来,省食药监局与省公安厅建立了联合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对发现的重大案件,主动向公安机关通报案情。“日后,对涉嫌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食品、保健食品等非药品,省食药监局将对其实施检验,凡经过检验含有化学药品成分的,一律按假药立案查处。”王天宇告诉记者,“此外,我们还将与公安机关一道深入追查问题食品与药品的来源,对于其中涉嫌犯罪的,我们也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随后记者了解到,日后省卫生厅还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中的监管责任,并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使广大群众成为食品安全的信息员、监督员。王天宇告诉记者,“日后,我们还将设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办理程序,建立受理食品安全投诉的快速、高效处置机制,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法院的审理工作。”

  记者从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处获悉,对于销售假药的企业,药监部门将对其予以警告,对于情节严重以及屡次警告依然没有改正的涉药单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被检出含有化学药品成分的食品或是保健食品,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们也将会同工商等部门联合对其实施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还将吊销当事企业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是《食品流通许可证》。

  律师说法 按假药立案查处处罚更重

  沈阳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景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的角度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只有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才会依照《刑法》中第一百四十一条,也就是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随后记者了解到,《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如果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目前《刑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食用食品致人死亡或对人体造成特别严重伤害时,应该做以何种处罚,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经检验含有化学药品成分的食品按假药立案查处,那么它的处罚力度要比以往单纯以食品定罪要重。”孙景坤告诉记者。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