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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 |
作者:孙冠英 文章来源:〈中国标准化〉 点击数872 更新时间:2005/10/8 17:34:4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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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制度,即JAS制度,是基于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的《关于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识正确化的法律》(简称“JAS法”)所建立的对日本农林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制度。任何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食品)都必须接受JAS制度的监管,遵守JAS制度的管理规定。因此,JAS制度成为日本农业标准化最重要的管理制度。 一、JAS别应简介 JAS法包括“农林物质标准化”和“质量标识标准化”两大内容,由此构成JAS制度的两个重要基石。基石之一是JAS标准制度(JAS是JapaneseAgriculturalStandards的缩写,即日本农业标准),意即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JAS标准,农林水产品自愿接受日本农林水产省监管部门的检查,若符合JAS标准,则允许粘贴JAS标志的管理制度。 JAS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基石是标准化的质量标识制度。该制度要求所有生产商、加工商和经销商按照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的质量标识标准为其产品标注正确的标签,以便消费者容易识别,放心地选购食品。 二、现行JAS标准制度 1.JAS标准的制定 农林水产大臣指定需制定JAS标准的物品目录。利益相关方可向农林水产大臣申请制定某一JAS标准,由“农林物质规格调查委员会”审议批准是否制定该标准。JAS调查委员会由来自消费、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JAS标准复审时应考虑到国际标准(食品法典标准)的发展趋势以及生产、贸易、应用和消费各方面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 (1)JAS标准覆盖的产品种类 JAS法所指的农产品种类包括酒精、饮料、药品以外的门类: 1)食品、饮料和油脂; 2)农业、林业、家畜和水产品以及以此为原料的加工品。 所有属于这两大门类的农产品都包括在JA5标准系统中,不管它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 至2004年1月,JAS标准已经为81类产品制定了292个标准。 (2)标准的内容 JAS标准包括质量标准(例如等级、成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主要关于生产技术方法的JAS标准一般被称为“特定JAS标准”。 一项JAS质量标准有四个内容: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所用术语定义;标准本体(包括质量标准和标签标准);检测方法。质量标准亦称质量要求,包括外观特性等感观指标,以及所含成份的理化指标、净重/容积、包装条件、准予使用的原配料等。标签标准即标签上应当含有的内容,产品名称、成分、净重/容积、生产日期、有效期、贮存说明、进口商名称、地址、原产国等,至于字体大小、印刷颜色、何处断开另起一行等,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标签标准还规定了某些不得列入的内容,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和混乱。 至2004年1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已经对7类产品制定了12个特定JAS标准,包括土鸡肉、有机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等。 2.JAS标准的合格评定 JAS标准是自愿性标准,生产商和制造商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参加认证活动。没有JAS标志的产品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不过,日本的消费者更信赖和喜欢经过合格评定的产品,而经过认证的企业也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1)申请合格单位评定的途径 农产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合格评定: l)由注册认证机构进行第三方认证; 2)由经注册认可机构或农林水产大臣认可的生产商和制造商自我声明,加贴JAS标志。 (2)合格评定方法 农林水产大臣规定了每种农产品按照JAS标准认证检查的方法。农产品通过产品取样分析确定,与特定JAS标准有关的生产过程认证通过检查生产记录确定。 3.认证机构开展第三方认证 生产商或制造商向注册认证机构递交认证申请后,认证机构组织开展认证,符合相应JAS标准的给商品加贴JAS标志。各个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范围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新修订的JAS标准制度向普通的赢补性机构开放了进行认证活动的门户,只要他们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设备和人员条件,并向农林水产大臣申请注册,他们也可以获得认证资格。 注册认证机构需要准备进行认证服务所需的JAS标准、收费标准,征得农林水产大臣的批准。其认证内容的任何更改也需得到大臣的批准。 注册认证机构必须为其认证活动做记录并保存五年。认证机构每五年还进行机构复审。 4.经认可的制造商和生产商自我声明 1999年的JAS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经认可的生产商和制造商自我负责、对其自己产品依据JAS标准进行合格评定,加贴JAS标志的制度。 (1)制造商和生产商的认可 在进行自我声明前,生产商和制造商需向注册的认可机构申请进行认可。注册认可机构接到申请后,检查申请者是否符合农林水产大臣规定的“认可技术 标准”的要求,决定是否许可该生产商或制造商进行 自我声明。 制造商和生产商获得认可后,应按照JAS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如果符合JAS标准,则可进行自我声明,在销售时则产品上加贴JAS标志。 (2)注册认可相同 注册认可机构依据农林水产大臣制定的标准对生产商进行认可。 JAS修正案中已允许盈利性机构经认可、注册后成为注册认可机构,开展认可活动。 注册认可机构每五年需重新申请复审其认可 资格。 5.经认可的分装商加贴JAS标志 在很多情况下,大批带有JAS标志的有机农产品和土鸡肉在批发市场或者超级市场被分包成小包装产品,此时,如果允许在小包装上再贴上JAS标志,将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而在现行新的JAS标准制度中则允许分装商为其分包的产品再次加贴JAS标志。 为给分包装产品加贴JAS标志,分装商必须向注册认可机构申请在具体地点为其特定的产品重新加贴JAS标志,经认可机构审核符合农林水产省认可技术要求后批准。 6.在日本国外进行认证 JAS也可以对进口的农林水产品认证。1999年的JAS法修正案规定,具有与日本JAS对等认证制度、且为日本政府所承认的国家的组织,如果满足日本对国内机构所规定的同样条件,可以向农林水产大臣申请成为注册认证机构或注册认可机构,开展认证或认可活动。截至2003年12月,日本所承认的与其JAS标准制度对等的国家包括爱尔兰、美国、意大利、英国、澳大利亚、奥地利。荷兰、希腊、瑞士、瑞典、西班牙、丹麦、德国、芬兰、法国、比利时、葡萄牙和卢森堡18个国家,我国不在其承认的范围之内。 在新的JAS标准制度下,注册的国外认证机构可以对国外的产品认证、加贴JAS标志,注册的国外认可机构也可对国外的生产商和制造商进行认可,经认可的制造商和生产商也可以自我声明,加贴JAS标志。 三、质量标识制度 为给日本国民提供充分的商品选购的信息,日本农林水产省建立了质量标识制度,要求制造商和销售商对生产和流通的商品标注正确的质量标签。 质量标识制度对三大门类产品(加工食品、易腐食品、转基因食品)规定了标签要求。所有用于通常消费的容器或包装的加工食品和易腐食品都必须标注标签,除非所生产和加工的食品和饮料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或者由自动售卖装置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 1.加工食品的标签标准 质量标识标准要求包装容器中的加工食品都要标注食品的名称、配料、含量、最佳食用期、保存方法、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等。2001年4月1日后针对制造加工或进口食品的标签标准已经执行。 无论产品是否粘贴有JAS标志都要求有质量标 签。为便于日本的消费者容易辨识选购,进口食品的标签必须用日语表示。 标签要求粘贴在容器或包装的醒目地方,具体内容示例如下: 加工食品批量标签内容示例 名 称:草莓酱 配 料:草莓,糖,稠化剂、抗氧化剂和酸化剂 含 量:400g 最佳食用期:日月年 保存方法:避免阳光直射,贮存在室温环境下 制 造 商:XXX公司 XXXN.XXXH 2.易腐食品的标签标准 易腐食品分农产品、动物产品和水产品三大类产品,各类产品的标签要求各不相同,大致是以下情况 易腐食品的标签要求 名称 原产地 容器或包装的特定产品 其他 农产品 动物产品 水产品 需要说明的是日本《食品卫生法》中对食品标签也作出一些规定,其与JAS法中要求的食品质量标识标准的要求同等重要,并不矛盾。JAS法所规定的质量标签要求是为了满足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需要,而食品卫生法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则是为了保证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需要。 3.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标准 转基因大豆(包括青豆和豆苗)、玉米、马铃薯、油菜籽和棉籽以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必须遵照转基因食品的标签要求标注质量标签。 转因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标签管理规定基于JAS修正案,始于2001年4月,对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和棉籽五类产品及对组以其为原料且能检测出改良的DNA或表达的蛋白质的加工食品的标签作出规定,规定的要点如下: l)以转基因产品为原料的加工食品,经加工后依然保留有改良DNA或其表达蛋白质的必须在标签上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末分离”字样。 2)加工食品或非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由于加工过程中转基因成分除去或降解,经最新的广泛使用的技术方法检测不含有改良DNA及其表达蛋白质的,不必要标示为基因改良产品。然而,商家也可以自愿标示该产品为非转基因产品。 3)对于转基因大豆,由于其油酸含量很高,在成分和营养价值上和传统大豆相差显著,则依据JAS法,无论其制品中能否测出改良DNA和其表达的蛋白质,该商品均应标出“高油酸转基因产品”或“混有高油酸转基因大豆”的字样。 4)此外,截至目前没有出现转基因的农产品,如大米和小麦等,不必标明为“非转基因产品”。 四、监管制度和处罚措施 1.监管制度 (1)对JAS标准制度的监管 认可机构定期调查经注册认可的制造商是否依照JAS的技术标准正确的开展合格评定工作。此外,独立行政法人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可审核注册认证机构和注册认可机构的资格,考察他们是否依照JAS标准正确开展工作。 另外,如果需要,农林水产大臣也可直接视察注册认证机构和注册认可机构的工作,检查其工作开展是否合适。 (2)对质量标识制度的监管 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农林水产省地方农业管理办公室等机构例行巡视国家范围内的超市和零售商店是否为其销售的易腐食品粘贴了正确的名称和原产地等质量标签。此外,以上机构有时还针对消费者关注的重要农产品项目开展调查,视其是否真正依照原产地规则标注了准确的原产地。当调查发现有不合理使用标签的现象时,就会进行正式的检查和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2.处罚措施 未经合格评定而擅自粘贴JAS标志或滥用JAS标志的农林商品的销售者判处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万及以下日元的罚金。 如果注册认证机构或认可的生产商或制造商对认证和加贴JAS标志的管理不适当时,农林水产大臣可责令改进完善或取消粘贴JAS标志。 此外,当注册认证机构和注册认可机构不能满足认证或认可标准时,农林水产大臣可取消其认证或认可资格。 农林水产大臣可签发指令或公开曝光违反质量标识标准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名单,还可对个人处以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万日元及以下罚金,对企业则处以一亿日元的巨额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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