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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项举措落实保化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点击数344  更新时间:2013/2/21 9:19:22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深入实施网格化、格式化、痕迹化“三化”监管措施,近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五项措施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一是加强原辅料采购管理,原辅料必须从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采购,并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进厂验收或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一律不得使用。

  二是每批产品必须按照企业标准的出厂检验要求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留样。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或个别项目不能自检的企业可以采取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三是需要委托生产的企业必须按照《山西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办法》到省局进行备案。督促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做到产品可追溯。

  四是完善保化企业电子监管系统,通过现场检查和在线抽查,及时掌握企业原料购进、生产经营等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局的各项规范要求。

  五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对生产经营企业保健食品、化妆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培训,进一步强化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企业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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