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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点击数555 更新时间:2013/2/27 8:15:36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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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要求,加强“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数控机床专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数控机床专项所有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数控机床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各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具体实施。数控机床专项实施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在课题立项、实施、验收及后评估的全过程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评估和反馈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办具体负责数控机床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第五条 数控机床专项知识产权工作实行课题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注重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履行以下知识产权管理义务: 第三章 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专项办在编制五年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研究,分析本专项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分布、主要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关键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对我国相关产业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影响等,其结果作为制订数控机床专项五年实施计划、年度计划、课题申报指南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课题申报时,课题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本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报告,作为申报书的附件,内容包括分析的目标、检索方式和路径、国内外知识产权现状和主要权利人分布、本单位知识产权状况、课题的主要知识产权目标、创新性和侵权风险及其应对策略、对产业化的影响等。课题申报单位拟在研究开发中使用或购买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 第八条 立项评审时,将知识产权作为立项评审的独立评价指标,并根据课题申报单位提交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报告,对其知识产权目标及其可行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立项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课题任务合同书签订过程中,对批准立项的课题,在任务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对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课题,各参与单位应当在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之前,就研究开发任务分工和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签订协议,作为课题任务合同书的附件。 第十条 在签订子课题或委托外协开发任务时,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子课题或外协开发任务的承担单位为境内外资控股单位或境外单位的,其协议应当由课题责任单位报专项办审核批准。未按规定报批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课题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承担专项课题资格等处理。 第十一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密切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发展动态,据此按照有关程序对课题的研究策略及知识产权措施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时,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提交本课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计划与执行情况、知识产权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课题研发过程数据记录情况等。专项办对明显不符合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课题验收时应当提交独立的知识产权自评估报告和知识产权查证报告。知识产权自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与课题相关性、知识产权制度和体系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情况、知识产权培训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情况、成果再开发和产业化前景预测等。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对知识产权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按任务合同书约定完成知识产权目标的,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课题结束三年内,专项办组织对课题知识产权应用情况进行后评估抽查,课题责任单位或专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应当根据要求,报告知识产权应用、再开发和产业化等情况,评估结果作为新课题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年度总结报告,专项办对知识产权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形成数控机床专项年度知识产权报告。 第十六条 参与专项实施的各主体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知识产权评估、课题知识产权验收等环节,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作用。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第十七条 专项实施形成的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第十八条 论文、学术报告等发表、发布前,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进行内部审查和登记,涉及到应当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未经本单位批准发表、发布或向他人泄漏,使研究成果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课题组长、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特点和市场保护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选择申请专利权、进行著作权登记或作为技术秘密等适当方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对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研究成果,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明确界定、标识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及其载体,采取保密措施,与可能接触该技术秘密的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仍负有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技术资料交所在单位。关于数控机床专项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参照《“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技术秘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责任单位或参与单位拟放弃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在采取放弃行动前30日向专项办提交备案表(附件1)及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全文等相关附件。经专项办评估后,认为不应放弃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未经评估放弃知识产权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权利失效的,由专项办对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进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可以在课题知识产权事务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维权、评估等事务费。课题验收结题后,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等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信息,在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的前提下,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广泛予以传播。 第二十五条 鼓励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将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申报国家、行业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一般应当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各课题责任单位应当首先保证其它课题责任单位为了专项实施目的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许可或转让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国家拥有的权利。许可和转让协议不得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 第二十九条 鼓励课题责任单位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按照产业链建立或扩大知识产权战略联盟,通过交叉许可、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等方式,加速创新成果在产业领域应用、转移和扩散,为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撑和知识产权保障。 第三十条 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依法奖励为完成科技成果及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专项办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突出的课题责任单位给予表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数控机床专项办负责解释。 附件1 “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拟放弃专利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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