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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T就对华熨衣架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作者:罗  蓉…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点击数642  更新时间:2013/2/27 9:06:09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2013年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商务部对华熨衣架及其零部件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Foshan Shunde Yongjian Housewares and Hardware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熨衣架及其零部件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原告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就终裁裁决机构记录作出判决的动议,主要针对美国商务部的以下做法提出质疑:(1)替代国的选择;(2)钢丝绳输入替代价值评估;(3)计算替代财务比率的财务报表的选择;(4)手续费和替代价值计算的处理;以及(5)归零计算法。
  司法审查标准: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516A(a)(2)(B)(iii)节、19 U.S.C. § 1516a(a)(2)(B)(iii)(2006)以及28 U.S.C. § 1581(c)(2006),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
  关于反倾销税令的行政复审问题,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维持商务部的“裁决、认定或结论”,除非这些裁决、认定或结论“没有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19 U.S.C. § 1516a(b)(1)(B)(i))。具体而言,在对机构裁决、认定或结论的实质性证据进行审查时,国际贸易法院将基于所有的案卷记录对机构的行为是否合理作出评估。实质性证据即“一个合理的心智可视为足以支持一个结论的相关证据”。实质性证据也可以被描述为“弱于优势证据的那种证据,由此,从证据中推导出两个不一致结论的可能性并不妨碍行政机关的认定获得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因此,在涉及对一当事方提出的实质性问题的争议时,法院应分析该受争议的机构行为是否“在具备所有案卷记录证明的情况下是合理的”。
  判决结果:
  由于美国商务部财务报表的选择以及手续费和替代价值计算的处理问题与涉及此前一次行政复审的诉讼中提及的问题类似,国际贸易法院正等待在前一未决判决的诉讼中涉及的这些问题的处置。同样地,归零计算法的问题也已被提交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国际贸易法院也在等待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该未决判决的诉讼中涉及的归零计算法问题的处置。对于其他问题,国际贸易法院维持了商务部关于替代国选择的决定,但将钢丝绳输入替代价值的评估发回商务部予以重新考虑。最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责令商务部在2013年4月9日之前提交其基于本案发回重审判决作出的终裁,本案当事方在商务部终裁提交后7日内提交评述意见。
  案件背景:
  2003年7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熨衣板及其零部件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2000.10、94032000.11、94039080.40。2004年6月2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终裁税率为113.8%。2010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启动行政复审调查,并于2012年3月12日对此次行政复审作出终裁,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所获终裁税率为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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