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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确定 4月1日可申请生育津贴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728 更新时间:2013/2/28 9:03:21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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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4月1日起,过渡期及生育保险待遇追溯期的生育津贴将接受办理。区人社局表示,过渡期及追溯期的津贴标准已经明确,职工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国家标准查询网(www.spsp.gov.cn)从4月1日起,过渡期及生育保险待遇追溯期的生育津贴将接受办理。区人社局表示,过渡期及追溯期的津贴标准已经明确,职工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下称《办法》)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不过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生育保险待遇追溯期。“也就是这段时间生育的女职工,能够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津贴的申请工作。”区人社局表示,生育津贴追溯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参保单位办理待遇追溯有关手续后,其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3个月内支付。 同样的,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这段时间则为实施《办法》的过渡期。从今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职工也可以开始申领过渡期生育津贴。 据了解,前三个月内的过渡期及生育保险待遇追溯期内的生育津贴,标准将是一样。其中分娩的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按照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的标准。 “不同的是,在过渡期内,职工可以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而追溯期的由参保单位办理。”区人社局表示道。 此外,《办法》规定参保职工应在妊娠16周开始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而参保职工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的或者因急诊、抢救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分娩的,可在12个月内凭相关证明票据等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费用报销手续,其费用按生育保险结算办法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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