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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权威解释绿色食品包装标准标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502  更新时间:2013/3/4 9:09:3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摘要: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其包装标签上“产品标准号”一栏必须标示绿色产品标准号,还是可以标示所执行的其他标准号?这个令不少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困惑的问题,日前由卫生部和农业部给出了答案。

  国家标准查询网(www.spsp.gov.cn)记者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获悉,2月16日,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发给该中心的《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118—2011)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国经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有6862家,产品1712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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