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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两家韩国公司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点击数362  更新时间:2013/3/4 13:32:18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3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两家韩国涉案公司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认定,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System Ltd)和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分别为9.1%和7.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上述两家韩国涉案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上调为9.1%和 7.9%。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复审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本次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于2012年3月5日立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不包括该税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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