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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司  点击数650  更新时间:2013/3/7 9:43:05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9号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张 平
科 技 部 部长:万 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部长:苗 圩
财 政 部 部长:谢旭人
国 土 资 源 部 部长:徐绍史
环 境 保 护 部 部长:周生贤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部长:姜伟新
交 通 运 输 部 部长:杨传堂
税 务 总 局 局长:肖 捷
 质 检 总 局 局长:支树平

2013年1月5日


  附件: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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