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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定干部下基层零接待 违者先停职后处理 | |
作者:崔亚明 郭翠兰 文章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点击数421 更新时间:2013/3/15 10:55:52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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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兰州市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实行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务零接待的规定(试行)》,规定要求, 今后在全市范围内,凡是上级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各项工作,一律不得用公款接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八个严禁”和“一个严格控制”,如有违规者,要先停职,后接受处理。 规定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下基层必须做到“四个严禁”:严禁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出难题或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增加基层负担;严禁接受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款宴请、礼品馈赠及其他消费活动;严禁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任何会议或公务活动的相关费用;严禁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同时,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全面落实公务零接待。必须做到“四个严禁”: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公款宴请公职人员;严禁用公款赠送礼品和安排其他消费活动;严禁变相接待及转嫁接待费用。此外,乡镇(街道)、村(社区)严格控制举办各类评比达标和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主办方承担。公职人员如违反了“八个严禁”和“一个严格控制”,先停职,后视情节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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