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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住建部门禁设地方壁垒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630 更新时间:2013/3/20 10:17:26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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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日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各级住建部门,应当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通知》称,实行备案的各省级住建部门,应当随时接收外地企业备案材料,即时办理备案手续。并且只能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同时要求,对外地企业备案信息应及时通报本地各级住建部门,备案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省内各级住建部门不得要求已在本省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 住建部要求,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上级住建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上报住建部。住建部将向全社会公布,并严肃查处。 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这是记者昨天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实行备案的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省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在本省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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