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 LTD.)、北京安泰钢研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BEIJING GANG YAN DIAMOND PRODUCTS COMPANY)、钢研金刚石制品公司(GANG YAN DIAMOND PRODUCTS, INC.) 原告介入方: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BOSUN TOOLS GROUP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金刚石锯片制造商联盟(DIAMOND SAWBLADES MANUFACTURERS COALITION)、威海祥光机械产业有限公司(WEIHAI XIANGGUANG MECHANICAL INDUSTRIAL CO., LTD)、青岛新韩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QINGDAO SHINHAN DIAMOND INDUSTRIAL. CO., LTD) 本案争议点: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近日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第129条作出的终裁通知促使被告介入方美国金刚石锯片制造商联盟(DSMC)向法院提出了发布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案的第二次发回重审裁决,即涉及对安泰公司旗下包括原告在内的一系列子公司是否适用于单独税率的重新考量。美国商务部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第129条的终裁主要是基于中国以“归零”计算为由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美国对中国部分冷冻暖水虾和金刚石锯片的反倾销措施案(DS422)的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作出的。此外,第129条裁决也表明,一旦按照美国贸易代表的指示实施该项裁决,商务部对于今后进入美国市场的金刚石锯片亦将依据该项裁决的最终认定采取措施。据此,商务部将命令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CBP)对进口安泰公司涉案产品采取清关或解除暂停清关法令的措施。 DSMC则希望法院作出禁令以(1)反对解除暂停清关的法令;以及(2)反对从反倾销征税令范围中排除或取消安泰公司。而要作出以上禁令,就必须对以下事项作出权衡:(1)如果未授予初步救济,立即或无法挽救的损害所带来的威胁程度;(2)基于目前的优势,动议可获成功的可能性;(3)困难的权衡;以及(4)公共利益。 判决结果: 对于美国商务部就对华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案作出的第二次发回重审裁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该裁决是有依据的。 案件背景: 2005年6月21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刚石锯片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2023900.00、82060000.00、82020000~82050000。2006年5月1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商) 所获终裁税率为2.50%;河北石家庄博深工具集团有限公司(出口商)/石家庄博深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商)所获终裁税率为34.19%;中国普遍税率为164.09%。2011年2月28日,中国就美国对中国部分冷冻暖水虾和金刚石锯片的反倾销措施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422);2012年6月8日,发布专家组报告;2012年7月23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该专家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