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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包装不符规定可罚万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788  更新时间:2013/4/9 9:17:24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摘要:昨日,市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豆制品包装标准以及相关的处罚标准,要求散装豆制品进行适当包装,并具有标签标识。

  国家标准查询网(www.spsp.gov.cn)昨日,市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豆制品包装标准以及相关的处罚标准,要求散装豆制品进行适当包装,并具有标签标识。

  本次《规定》涉及的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腐干、油豆腐、干豆腐、腐竹、油划方、豆腐脑等。针对大量的豆制品通过散装形式销售的现状,《规定》明确指出,散装豆制品应当进行适当的包装,并具有标签标识,标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要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豆制品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规定》同时要求,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此外,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现制豆制品的,如果设有进行原料浸泡、研磨加工、成型的豆制品独立制作间,其面积应与其制作的产品品种及数量相适应,但不得小于8平方米,违者可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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