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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价还价买家具 看清“定金”和“订金”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装修第一网 点击数767 更新时间:2013/4/15 11:40:46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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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消费者在自身不履行合同约定债务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经营者返还定金的。 此外,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常看到合同中将“定金”写为“订金”。其实“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给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只能看作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订金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 有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和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要认真仔细,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还应明确预先给付行为的性质,认真核对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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