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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点击数371 更新时间:2013/4/23 8:22:59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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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 依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现就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省级及跨省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2年度在保的单户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第十条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业务信息。 二、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2012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12年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每户担保贷款的2012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其中: 1.对小型企业单户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 2.对东部和中部地区,微型企业单户担保贷款1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单户担保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对西部地区,微型企业单户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 3.其他担保业务,东部和中部地区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0.5%,西部地区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1%。 (二)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2012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012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1%给予补助。 (三)保费补助项目。对2012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四)资本金投入项目。对西部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省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2012年当年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地方财政新增实际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最高注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申请资本金投入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2012年增资前注册资金达1亿元以上,担保机构新增贷款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3倍以上并超过5亿元,其中70%以上用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机构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5倍以上并超过20亿元,其中70%以上用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对单个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担保资金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上报 (一)项目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担保资金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同时,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www.sme.gov.cn)的担保资金端口,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二)项目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担保资金办法》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对项目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以及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资料备查。 (三)项目上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项目申报资料(1份)作为附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电子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数不超过50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项目数不超过25个。西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资本金投入项目不超过2个。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四)联系方式。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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