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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572  更新时间:2013/4/24 9:22:5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摘要:为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查询网(www.spsp.gov.cn)为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这是我局制定的第一个有关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方法,食品安全和保健品安全是两个概念,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监管,而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监管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而制定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是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规定,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并经复审确认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在备案有效期届满20个工作日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在备案有效期内发生过修订的,在办理延续备案时应按照有关程序提交相关材料。企业标准应更新年号,原备案号自动废止。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号在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

  自2013年1月1日起,备案到期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延期至2013年5月31日。在延期时限内,原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可以继续使用,相关企业应加紧办理备案工作。2013年4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向市药监局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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